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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2月静宁县方圆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标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平环监察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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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29

省生态环境厅: 

  根据省厅《关于20192月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涉嫌超标名单及1月处理处置情况的公告》(甘环公告发〔20194号),我市辖区内的静宁县方圆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氨氮(21日至6日、9日至13日)最大超标2.93。我局联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对静宁县方圆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由于运行系统出现严重故障,造成出口在线监控数据COD日均值20181215日至31日、201911日至8日、112日至16日超标,氨氮日均值20181215日至31日、201911日至11日、117日至31日、21日至6日、9日至13日超标。针对超标排放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20181229日,我局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字〔20186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字〔20186号),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28.9万元。2019124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95号),处罚款28.9万元。 

  2019125日,我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对该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发现,氨氮在线数据20181230日至2019125日(除112日至116日氨氮分析仪异常)日均值连续超标。针对该公司拒不改正连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019129日,我局向该公司下发了《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连罚告字〔2019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字20195),拟处罚款780.3万元,并责令该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2019219日,下发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平环连罚字〔20191号),罚款780.3万元。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2019221日,我局联合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实施复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总排口氨氮除21 -6日、9 -13日超标排放外,其他时间均连续达标排放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该公司废水中氨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终止,本次按日连续处罚结束。因此,该公司氨氮201921日至6日、9日至13日超标在我局2019129日实施的按日连续处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再未进行处罚。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数据判定及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超标数据判定工作,并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对确实属于在线监控设施异常的,督促企业要及时进行申报;对涉嫌超标的,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报告。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1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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